杜朝阳律师现就职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有15年正式执业经验。主办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商标代理资格证及专利代理资格证,从事知识产权行业多年,擅长知识产权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代理商标侵权、专利侵权方面的办案经验。具... 详细>>
律师姓名:杜朝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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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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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的核心是保护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伪造、制造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识亦或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
这种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
2、没有经过商标权所有人认可或者委托而制造其注册商标的标识;
3、恶意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4、超过商标权所有人给予的权限恶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二、没有经过注册商标的法定所有人的认可,擅自在相同产品亦或相似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具体情况涵盖以下四种:
1、在相似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2、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3、在相似性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未经当事人认可采取以上行为,不管是故意或者过失,都构成了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
三、恶意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这类属于明知故犯型,销售者明明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却知法犯法,也构成了商标侵权。
四、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说明,其他损害行为主要有:第一,销售明知或者应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第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第三,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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